凌焕颜、刘小庆、陈玉龙、周建生、黄兆湖、洋浦新时尚传媒有限公司(上述均为第三人)—裁决公告(范阳鹏、运动健康(广州)诊所有限公司、广东时尚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国际商贸促进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6-27 10:30:54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凌焕颜、刘小庆、陈玉龙、周建生、黄兆湖、洋浦新时尚传媒有限公司(上述均为第三人):
本委受理范阳鹏诉运动健康(广州)诊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广东时尚传媒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东国际商贸促进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4〕1291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你(单位)作为本案第三人,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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