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环限〔2017〕1号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当事人: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帝闻西餐酒吧(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2382385Y
地址: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北京南路21-26号首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阳志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当事人对外经营酒吧服务项目,设置和使用全音音箱、低音音箱、DJ设备和空调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多次引发噪声扰民问题。2017年1月18日,当事人在正常经营的状况下,经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企业西边界外1米、企业南边界外1米、企业东边界外1米、企业北边界外1米夜间噪声排放值分别为73、57、57、57分贝,均超出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标准限值分别为55、55、50、55分贝)。2017年5月4日,当事人在正常经营的状况下,经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企业东边界外1米夜间噪声排放值为60分贝,企业西边界外1米夜间噪声排放值为63分贝,企业北边界外1米夜间噪声排放值为57分贝,均超出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标准限值为50、55、55分贝)。2017年5月24日,当事人在正常经营的状况下,经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空调冷却水泵对应企业东边界外1米夜间噪声排放值为59分贝,大厅音响对应企业西边界外1米夜间噪声排放值为59分贝,均超出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标准限值分别为50、55分贝)。2017年7月13日,当事人在正常经营的状况下,经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大厅音响对应企业东边界外1米夜间噪声排放值为56分贝,大厅音响对应企业西边界外1米(开门)夜间噪声排放值为65分贝,均超出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标准限值分别为50、55分贝)。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登记表》等证据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对上述当事人2017年1月18日和2017年5月4日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越环罚〔2017〕58号、越环罚〔2017〕93号),对当事人2017年5月24日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并送达《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越环法连罚〔2017〕15号),对当事人2017年7月13日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越环罚〔2017〕127号)。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二、行政决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3个月,减少并控制产生噪声的污染设备的使用。限制生产的改正方式以开展噪声污染治理工程,确保边界噪声稳定达标为准。
如当事人被限制生产后(含限制生产期间)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我局将依法责令当事人停产整治。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立即整改,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整改方案报送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被限制生产期间,当事人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当事人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我局将依法对当事人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西华路第一津街50 52号首二层
邮政编码:510170
联 系 人:林娇 肖茂聪
联系电话:81075061
传 真:81075061
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