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越)法罚〔2023〕5号
当事人: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78371368
登记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411房
经营地址(一照多址):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华腾路22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严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411房注册登记,并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华腾路22号1号厂房经营检验检测项目,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1819003419)。
2023年7月5日和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2月21日对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某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污水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GW20230214009-01),经查,当事人该次检测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的有关规定在现场记录中记录样品保存方法等信息;当事人于7月12日补充提供的《水质采集和现场检查记录》仅记录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个项目的保存方法,未记录粪大肠菌群项目的保存方法;
(二)未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附录A 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的有关规定,在6小时保存期限内对粪大肠菌群样品进行分析;
(三)未按照《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HJ 1147-2020)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进行规范校准;该报告对应的《水质现场检测记录》没有记录pH项目的仪器校准情况,当事人于7月12日补充提供的《现场检测仪器使用记录表》显示,现场检测当天当事人仅用了一种校准用标准缓存溶液对pH项目仪器进行校准,未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两种合适的校准用标准缓存溶液对使用的仪器进行规范校准;
(四)pH值测定过程未按照《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HJ 1147-2020)的有关规定,对有证标准样品或标准物质进行分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多项技术规范,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并造成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GW20230214009-01)的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规范依据、处罚告知及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穗环越罚告〔202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称:一是《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非强制性规范,只需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故粪大肠菌群项目分析无需遵守6小时保存时限要求;二是未按规范对使用的pH测定仪器进行校准非主观故意;三是报告溯源性记录不完整的情况不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是涉案监测报告为医疗机构自行委托监测,社会影响面小;五是已暂停污水采样检测业务,立即整改,希望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的困难,请求撤销处罚。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和整改材料。
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理由如下:一是《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作为污水手工监测的环境监测规范,当事人应当按照该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活动;涉案监测报告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在6小时保存期限内对粪大肠菌群项目进行分析是确保该项目监测结果准确性的必要步骤,如仅适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无法完成监测全流程程序和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二是当事人作为向社会出具有公信力证明的社会检测机构,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相关监测规范,是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仍然未按规范对使用的pH测定仪器进行校准,违法故意明显;三是溯源性记录是对监测报告真实性进行溯源复核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出具的监测报告溯源性记录不完整致使数据无法复核,粪大肠菌群项目未在6小时保存期限内进行分析以及未按规范对使用的pH测定仪器进行校准,已造成监测数据失实;四是当事人出具数据失实的监测报告,危害到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国家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正常管理秩序,有损社会检测机构的公信力,且从调查的台账看,涉案监测报告所查出的不规范行为,亦普遍存在于当事人的同类监测活动中,不能认定社会影响面小。但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以及保障“六稳”“六保”和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要求,我局决定部分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在告知罚款金额(40000元)的基础上酌情减少处罚金额。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经审查,当事人确有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并造成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GW20230214009-01)的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2.25的规定,我局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浙商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创兴银行、华润银行、东莞银行、南粤银行),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25100。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西华路第一津街50、52号首层、二层和人民北路863号首层
联系电话:81075063
邮政编码:51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