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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沙岛晴澜路碧道和晴波路碧道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18 15:14:07 文章来源: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白云街道办事处 字体大小:【 A- A A+

《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沙岛晴澜路碧道和晴波路碧道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二沙岛晴澜路碧道和晴波路碧道管理,白云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第一批公共休闲场地名录(公园除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文件并结合实际,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沙岛晴澜路碧道和晴波路碧道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起草依据

  《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第一批公共休闲场地名录(公园除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在主体、内容、法律定义方面与上述法律法规不存在冲突。

  三、目标任务

  该《通告》旨在进一步规范晴澜路碧道和晴波路碧道秩序,保障广大市民、游客人身安全,提高二沙岛城市管理品质,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更舒心更宜人的旅游休闲生活场地。

  四、主要内容

  《通告》明确了二沙岛晴澜路碧道和晴波路碧道的范围、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等,包含几点内容:

  (一)明确二沙岛晴澜路碧道和晴波路碧道的名称、性质

  2024年12月16日,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林业和园林局发布了《关于公示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第一批公共休闲场地名录(公园除外)的通告》,明确了二沙岛晴澜路碧道和晴波路碧道的名称、类型和范围。二沙岛晴澜路碧道是指新世界花园西侧桥头以东,晴澜路、晴波路路口以西,二沙岛北岸以南,晴澜路花基北侧以北,总面积2.3万平方米的范围。二沙岛晴波路碧道是指二沙岛西岸以东,艺术公园南门入口以西,晴波路花基南侧以南、二沙岛南岸以北,总面积约3.2万平方米的范围。

  (二)起草主要内容

  1.依据《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执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公务的车辆和场地内施工、养护、巡查、安保等作业管理的车辆除外:(二)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和水库沿岸等公共休闲区以及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全天禁止机动车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由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据此制订第三条第一项:“全天禁止机动车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其他时段禁止骑行;因执行公务或者场地内作业管理需要的除外。”

  2.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据此制订第三条第二项:“禁止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有偿表演;禁止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3.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据此制订第三条第三项:“禁止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4.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制订第三条第四项:“禁止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禁止在公共场所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5.依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四)餐厅和食品商店;(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第二十五条: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第二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以设置犬只禁入标志等方式予以明示。据此制订第三条第五项:“休闲高峰时段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6.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三)飞越集会人群上空。据此制订第三条第六项:“禁止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放飞无人机等无人驾驶航空器。”

  7.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据此制订第三条第七项:“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8.依据《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注册送彩金的平台 、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制订第三条第八项:“禁止未经审查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9.依据《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第二章各类志环境功能区说明:(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除核心区外珍稀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大型城市公园等群众游览休憩的场所;科研设计类产业区块;乡村区域中无交通干线经过的远郊村;从化、增城及花都北部山地生态林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边界噪声排放。4.1.1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边界外声环境

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据此制订第三条第九项:“禁止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设备、设施;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10. 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第六款: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依据《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从事露天焚烧塑料、垃圾等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一)露天焚烧塑料、垃圾等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八十三条: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制订第三条第十项:“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禁止焚烧塑料、垃圾等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禁止焚烧香纸冥币蜡烛等祭祀用品。”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二十条第二款: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据此制订第三条第十一项:“禁止举办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集会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禁止组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文体、展览活动。”

  12.依据《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并可以根据便民、安全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车辆、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制订第三条第十二项:“禁止升放孔明灯;禁止放飞风筝。”

  13.依据《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并可以根据便民、安全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车辆、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备案。

  依据《广州市公园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游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注意公园安全提示,不得在非开放时间进园或者露宿,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营火、烧烤、投喂动物等。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不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妨碍公园管理活动;破坏公园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破坏公园休憩环境,大声喧哗妨碍他人游憩;露宿或者在非开放时间进园,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营火、烧烤、投喂动物等以及乱涂写、乱刻画;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放生动物或者种植园外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据此制订第三条第十三项:“禁止钓鱼、撒网捕鱼等行为。”

  14.依据《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放生鳄雀鳝、豹纹翼甲鲶、齐氏罗非鱼、淡水白鲳、食蚊鱼、埃及塘鲺、泰国鲮鱼、大鳄龟、红耳彩龟、美洲牛蛙以及其他境外野生动物物种。

  第五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放生野生动物,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不得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

  第六条:市林业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布适合野生动物放生的区域,并在放生区域设置指引科学放生的宣传栏。划定放生区域应当考虑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的影响,听取社会公众、专家的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选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放生区域,禁止在其他地方放生野生动物。

  第七条第四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野生动物放生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法放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经劝阻、制止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区林业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违法放生境外野生动物物种的,由林业部门或者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随意放生境内野生动物,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由区林业部门或者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放生的组织或者个人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经催告仍不捕回,可能或者已经危害生态系统的,区林业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放生的组织或者个人负担;已经危害生态系统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放生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在放生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境内野生动物的,由区林业部门或者区农业农村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依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增殖放流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应当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的增殖放流活动的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确定。据此制订第三条第十四项:“禁止擅自向珠江、二沙涌进行放生活动。”

  五、概念注释

  二沙岛晴澜路碧道和晴波路碧道休闲高峰时段,依据《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执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公务的车辆和场地内施工、养护、巡查、安保等作业管理的车辆除外:(二)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和水库沿岸等公共休闲区以及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全天禁止机动车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由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明确“休闲高峰时段”是指:工作日17:00-22:00,非工作日7:00-22:00。

  六、利企惠民举措

  《通告》依据上位法和相关规定,对晴澜路碧道和晴波路碧道管理进行了细化。一方面,划定的晴澜路碧道和晴波路碧道范围不属于交通重点路段,不影响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和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文禁止,保障了人民群众安全休闲的权益。

  七、新旧政策差异

  《通告》为白云街道首次起草制定关于晴澜路碧道和晴波路碧道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严格遵循《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晴澜路碧道和晴波路碧道管理实际,对管理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管理程序。

  八、咨询途径

  社会公众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沙岛晴澜路碧道和晴波路碧道管理的通告》有疑问,可以在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拨打020-8383214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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